星期五, 10月 30, 2009

吳靄儀︰救救法律中文

救救法律中文 26/10/2009 吳靄儀    
【明報】著名專欄作者陳雲先生在其最近出版的《執正中文》一書中,指摘特區政府濫用公權力,發明了許多洋化中文名詞,荼毒中文。

他 舉了四個例子:「截取通訊」、「信納」、「管有」和「徙置」。四個中,倒有三個來自法例。「截取通訊」來自《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英文是 「interception of communication」;「信納」這個名詞,原文並非陳雲所言的「accept」,而是法例常見的「satisfy」(例如:「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管有」也非陳雲所指的「own」,而是「possess」。

九七前,律政司趕工製作香 港法例中文本,短期內要把四百四十多項法例譯成中文,找不到現成詞語,就創作。律政司的高手認為「satisfy」兼有相信和接納的法律涵義,遂創造了 「信納」。至於「possess」,例如「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高手認為本地話原譯「藏有攻擊性武器」不好,因「possess」在法律上有「在其控制範圍內」的意義,於是發明了「管有」。類似例子在 香港法例文本隨處可見。

最近香港法律翻譯學會成立,我在成立典禮上的發言,除了上述三個例子外,還提到兩個實例,其中一個是在《在囚人士投 票條例草案》中,將「home」譯成「家居」:「在監獄外沒有位於香港的家居」(「does not have a home in Hong Kong outside the prison」)。原來法例中, 已有「residential address」譯作「住址」,「home」就要譯成「家居」。以後大凡「residential address」,就叫「住址」;「home」就是「家居」,不能更改。久而久之,香港法例成為密碼文件。中文版所有字都看得懂,但整體意義卻渾不可解。

現 時在立法會審議的《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中把「同居關係」定義為「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法例竟然用上「情侶」的字眼,不成體統,英文版的「as a couple」,不涉「情侶」,法律不管愛情,可是基於政治需要,官員議員都不願深究,但求通過。一旦「情侶」成為「couple」的法定翻譯,以後「情侶」就會不停在法例中出現。

時至今日,法律詞彙已滲透香港日常用語。荼毒法律中文,就是荼毒日常的中文。

我呼籲有識之士:救救法律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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