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2月 23, 2008

社工工會對申訴專員的回應


改態度還是改制度? 22/12/2008
 【信報】繼一年前「揭露」社署包庇員工濫批醫療費用豁免,申訴專員上周四再以近乎譴責的態度向社署前線員工開火,指社署社會保障辦事處員工以輕率態度處理綜援申請,縱容部分人士濫用有關津貼。
在金融海嘯當前之時,有關新聞獲得傳媒鋪天蓋地的報道,成功地令原本可能只是個別出現的個案,成為了人人心中認定的負面印象:社署人員個個都輕率怕事,綜援受助人每多無恥之徒。然而事實的真相究竟是否如此?申訴專員形容現時的綜援制度為「健全」,問題只出在個別員工身上之說又是否公允?  
首先,先讓筆者提供一個純屬虛構但又十分典型的社署求助個案作討論的依據:某青年患有情緒性精神病及人格障礙多年,雖然他的智能與身體活動機能正常,但卻因為社交能力有問題而被醫生評定為殘障。此名青年患有八百度近視,由於經常不擦牙睡覺,有八顆牙齒已經被蛀蝕需要接受治療。
而受情緒病的影響,青年每當心情不好或情緒高漲時,便會以購物來尋求慰藉,其中他又喜歡買的眼鏡。三年間,他因為「心情到」而一再毀壞自己的眼鏡共七次,每次他都是申請綜援的特別津貼來購買新的眼鏡。
過程中負責審批的工作員雖然曾警告青年不可再弄破眼鏡,但由於青年每次都出示已被毀壞的舊眼鏡的「屍骸」,如果職員不批出款項,青年便大有可能因其深近視而在生活上遇上即時的危險(例如被車撞倒)。

社工無權強迫輔導
另方面,由於現存制度並無要求申請人需提供其所配眼鏡的牌子作參考,加上政府亦無與任何廉價眼鏡公司有協議為綜援申請人提供最基本的眼鏡,社署職員便只有按章辦事照付給其上限的現金津助而不理會他是配「姑池」還是「阿媽年」。過程中社署職員雖然曾將個案轉介給同部門的社工作跟進,希望可以改善青年「合法地」濫用援助金的情況,但社工只回覆稱對方不肯合作接受輔導,根據現行條例亦不可強迫他接受。
此外,這名青年又曾多次以不同的牙醫發出的緊急治療建議,向社署申請現金津貼作治療之用,但卻一次又一次以不同原因沒往求診。由於他每次失約之後均能提供新的牙醫證明說必須盡快接受治療,在「案主福利為首要」的原則下,加上政府沒有提供公立牙科服務,負責審批的員工仍只有一次又一次地相信或就範於其訴求,發出現金供其接受治療,直至職員覺得不可以再眼白白看著他不理自己的牙齒健康,職員才在處理四百個其他個案的空檔中擠出半小時陪同青年見牙醫和為他結賬。

社保制度置於夾縫
有人說青年申請了援助金卻不用在原訂的範圍,可以以刑事拘控他。可大家卻忽略了兩點,第一,青年在取得津貼後可能是因某些合理原因而沒去就診,因此亦很難證明青年在申請時有犯罪意圖(MENS REA);第二,青年患有精神病,大多時候都可以以此作犯罪行為之辯解。如此一來,社署唯有要求他分期攤還多得的款項,卻不可以就此將其檢控。
其實香港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常常都被置於一個近乎絕望的夾縫,在問責和鞭撻政府的風氣下,輿論與議員一方面要求援助制度要有彈性和人情味,負責提供服務的職員需以受助人的利益為最重要的依歸,給予他們合乎人道(並非只是基本)的協助。然而同一時間,另一批論者又希望職員們一視同仁地緊抓原則,不要對原則以外的訴求讓步,即使面對求助人的不幸,職員亦必須不作退縮,以免縱容了受助人的僥倖心理和疏忽。
本來,如果福利和社保制度的理念清晰一些,提供的模式又多元化一些,處理工作的人手又充足一些,要兼顧兩者並非不可能。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政府認為社保只會提供緊急、必須和最基本的支援與受助人,就應該與坊間的商戶和牙醫合作,協議他們為受助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務,費用由政府直接向服務提供者支付,濫用的問題自然不會發生。

政府漠視人手不足
可惜政府一方面既不想負上「無良」的污名,另方面又不想將制度複雜化(例如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在現金津貼外又開設物資膳食中心,供無資格╱超時╱懷疑濫用社保的個案維持基本生活),三方面亦不願意正視前線人手不足夠去作更多覆檢的問題,於是唯有一直容讓個別前線同工承擔問題發生時的責任。
筆者領導的工會會員全為學位社工,日常工作不需處理綜援申請,卻亦經常面對無理或患有精神病的受助人對我們提出無理的訴求和投訴。然而在民粹氣氛高漲,政府民望低落時,社工的專業防護罩明顯比醫生警察等為弱,社署的管理層面對此等個案大都只有盡力應其所要求,以免惹來更大的麻煩,由是造就了社署「欺善怕惡」的假象,令人以為社署員工都只會向發難的人讓步。
事實是我們作為專業人士,處事又幾何曾被各尊貴的監察機關信任和尊重?如果用「社會因素」批出醫療費用豁免證書給資產過額的精神病患者以誘使他接受覆診都不算合理;支持一位有八百度近視有情緒病的人在他自行毀壞眼鏡後取得津助替換新的眼鏡以免受傷都有不是,那麼大家是否應該想想,你們究竟希望社署的職員和社工做到什麼?
香港政府華員會社會工作主任職系分會主席 梁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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