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月 21, 2014

小藝團愈做愈窮

藝團非牟利 資助養窮人 21/2/2014 甄小慧

【信報】賣花生的比賣藝的賺錢,這是常識。故此,以前廟街賣藝唱曲的,都包辦賣花生和賣啤酒。可惜,藝術落到現代政府手裏,啤酒花生不能賣了。如果康文署在文化中 心舉行戶外免費表演,要搭建舞台、租用音響和買保險,那些承辦的公司是牟利的。但如果康文署要在台上提供表演,要找藝術團體報價、組班及定劇目,那些演出 團體必須是非牟利性質。為何同樣使用公帑,提供產品和服務予康文署舉行免費藝術節目,製作公司是牟利,藝團卻是非牟利呢?

答案不是什麼公益文化不能謀取私利,因為公益與私利是可以重疊的,政府只需要支付公益部分(藝術創新、教育推廣之類),私利部分留給藝團即可,毋須限定藝團,而那些藝術演出的報酬也並不足以謀取私利。各位讀者,答案很殘酷:製作公司的市場大,政府只是小小買家。然而,藝團的買家往往只有政府一家。藝團維持窮苦,政府的 買家市場就穩住了。

量入為出長貧難顧
商界白手興家,萬變不離其宗。儲蓄資本,量入為出,依靠穩定的收入,累積創業資金 (start-up capital),投資創業。藝團又如何呢?年前,朋友幫一位藝術家管賬,發現他的非牟利藝團竟然毫無流動資金,一直靠借貸營運。長貧難顧,藝術家決定開 一間牟利公司辦活動,資金是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由商人朋友擔保。挨過三年,收入穩定,他的非牟利藝團周轉不靈,便可向自已的牟利公司「借錢」。

藝 術演出好似教育事業,難以量度效益,也因為涉及公益文化,難以收回全部成本,故此需要向社會募捐籌款。大型藝團會靠董事局成員籌款,也有籌款演出,每張門 票定價一二千元。歷史悠久的東華三院籌款,各位理事拍心口共襄善舉。但是中小型藝團怎麼籌款呢?先要花一番工夫。向稅務局登記為慈善機構,先要成立擔保有 限公司(Limited by Guarantee),再向稅務局申請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豁免。只有根據該稅務條例成立的慈善團體,才能夠依法接受公眾捐款,並向捐款人開具申請免稅的收 據。申請要靠律師或會計師登記,費用不菲,註冊費時,團體的內務也要披露,如非必要,中小型藝團不熱衷於成立慈善機構。然而,近年政府鼓吹非牟利藝團自籌 資金(selffinancing),向商界籌款,向公眾募捐。民政局的「躍進資助」和古物古蹟辦事處的文物保育計劃等大額資助計劃,均要求申請團體是慈 善機構。

本地中小型團沒有實力雄厚的董事幫助籌款,更無能力舉辦籌款演出,怕入不敷支,場租都賠上。業內也沒有合作社,分攤行政和製作開支。沒有共有資產,卻不斷爭奪有限資源,何來持續發展?

實報實銷愈做愈窮
中小型藝團的持續發展,與盈利和儲蓄分不開。奈何機構的規模較小,難以集資,難與大型藝團競爭場地和檔期,也無能力請專才。知悉民政局的「藝能發展資助計 劃」接受大額80萬元以上的藝術計劃申請,想請專人寫計劃書也不夠錢。申請政府的資助失敗,無project做就無收入。就算有project,是以實報實銷方式營運,有盈利(或剩餘)要上繳中央,有額外捐獻(或門票收益),政府會扣去部分資助,實質不鼓勵受助者開源。愈資助就愈窮,沒有盈利就無儲備,無儲備就無發展經費,小藝團惟有節流。故此小型藝團往往愈做愈窮,愈裁愈少人,遇到大製作也無力擔當。

表演藝術製作是高成本、高風險的行 業,但政府只懂增加申請資助的難度,用行政和官僚方式篩走有創意的小藝團。眼見懷才不遇的藝術家無以為生,我有一個妄想,如果有銀行肯聽聽他們的計劃,考 慮借錢給他們創作,不失為一件美事。反正他們畢業之後多數要每月還 grant loan,還款記錄良好。不過,銀行家即使賞識藝術,不看磚頭(樓宇物業抵押),也看商業計劃,一旦場地無法保證公演數量,想批出貸款,也是無處落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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